(一)入驻企业须为市内注册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、产权清晰、运行完善、处于初创期的团队或初创小企业。
(二)孵化项目属科技类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项目,且无知识产权纠纷、技术先进或现有技术对比有明显的进步。
(三)孵化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产品化、产业化前景。
(四)企业负责人熟悉本项目技术、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。
(五)企业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创业园的各项管理制度,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。
(六)企业要向创业园提交创业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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